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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七轮(2025年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的通知
2026-03-16 11:02 教育质量管理中心 

各本科教学院(部):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大校发〔20251号)文件要求,学校现开展第十七轮(2025年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251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1。

二、评价周期

20251月1日—12月31日。

三、评价对象

1.综合评价对象为全体专任教师(含双肩挑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教师需在综合评价自然年内开设至少1门本科课程。

2.延聘教师不参加评价。

四、工作安排

(一) 权重调整

综合评价结论由督导评价、学生评价、教学单位评价部分分值加权得出教师自评评价结果包含在教学单位评价结论中。原则上评价权重为:督导评价占40%学生评价占20%、教学单位评价(含教师自评)40%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在征求广大教师意见并达成共识后,对综合评价权重和其相对应的评价指标内容进行适当细化和调整,原则上各部分权重上下调整不超过10%,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后,可在本单位使用。2026319日前,各院(部)将确定的评价权重和调整后的情况说明及《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自评用表》(附件3)、《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学单位评价用表》(附件4)报教育质量管理中心备案,纸质版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校园网邮箱2001106@hlju.edu.cn,如无调整,则无需报送。

(二)评价结论

教学单位严格依据本单位综合评价工作细则,计算得出本单位参评教师综合评价成绩,根据成绩排名和分段认定为A、B、C、D个等级A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30%(含);B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30%~60%(含);C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60%~95%(含);D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后5%。双肩挑人员计入教师基数,正常参与排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及其他受纪律处分情况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认定为D级;未完成教师本科教学最低工作量的原则上认定为D级;存在四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况认定为C级或D

(三)材料报送

2026330日前,各院(部)对参评教师给出评价结论并在院(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院(部)综合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撰写体例见附件2)和《院(部)第十七轮(2025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结论一览表》(撰写体例见附件5)报主楼C座315室(打印版需领导签字、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校园应用门户邮箱2001106@hlju.edu.cn)。

五、结果使用

(一)教学预警、暂停与退出

1.教学预警。综合评价结论1个评价周期内为D级的教师,予以教学预警处理。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对其进行专门帮扶指导与培训,本单位教学督导员和联系该单位的校级督学要对其课堂教学质量予以重点关注,实行诊断性听课,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学期。

2.教学暂停。综合评价结论连续2个评价周期均被评为D级,原则上予以教学暂停处理。停课周期不少于1个学期。停课期间教师需参加教学单位和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及助课工作。培训完成后,由该教学单位所属校级督学组教学单位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其进行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恢复授课资格。

3.教学退出。教师教学暂停经培训后,如试讲仍不合格,视为当年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

作为教学改进依据。综合评价结论应作为教师规范教学行为与组织、加强课程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监控评价反馈改进闭环机制,做好评价结果和问题的反馈,引导、督促、帮扶教师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加大培育良师、优师、名师,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作为教师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结论不作为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的唯一依据,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与考核以及本科教学类奖励评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应用方式遵照学校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工作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须成立本单位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办法中基本原则及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及相关细则,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过程及评价结论公平公正。

(二)学生评价结果已发送至各教学院(部)教学院长邮箱,综合评价名单以学生评价结果名单为准,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教育质量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邢一非,联系电话:86608735。

 

附件:

1.《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大校发〔20251号)

2.《院(部)综合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撰写体例

3.《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自评用表》

4.《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学单位用表》

5.《院(部)第十七轮(2025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结论一览表》撰写体例

6.《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发〔202441号)

7.《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工作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及教学工作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党发〔202495号)

 

 

 

教育质量管理中心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附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2《院(部)综合评价总结报告》撰写体例.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 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自评用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4 黑龙江大学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学单位评价用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5 院(部)第十七轮(2025年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结论一览表撰写体例.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6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7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工作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及教学工作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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